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民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热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设局,住所地。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XX公司、XX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局、某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某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就责任承担主体认定事实不清,本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就外墙空鼓、裂缝、脱落的原因出具了鉴定意见,应就该鉴定意见中所述外墙脱落等原因系涉及工程设计还是建筑施工的问题予以查明区分后,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本案外墙脱落产生的后果各自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定,另上诉人XX公司就被上诉人某某建设局修复工程的费用不予认可,双方对结算依据的设备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本案发回重审后应对本案案涉抢修加固施工及防护工程产生的费用的合理性予以审查,依据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就本案争议予以审理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