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5379-1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5元,减半收取3,632.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