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民终5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美林园小区B区7-5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2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