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90号
原告:许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黄永新,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衡鼎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钢玲,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桂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曹毅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振诉被告广州衡鼎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振于2013年12月28日以“被告承诺不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交或披露穗衡鼎评报房字(2013)第B7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其内容”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振以“被告承诺不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交或披露穗衡鼎评报房字(2013)第B7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其内容”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许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振负担(已付)。
审判员 叶 菁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