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52号
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孙辛辅路。
法定代表人:付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冬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晓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