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民初6312号
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孙辛辅路。
法定代表人:付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院。
法定代表人:高云建。
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县大别山干部学院附近
负责人:郭忠胜。
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创公司)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76.07元,由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