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萝法知民初字第86号
原告: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11号802自编之一,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广东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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