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12民初2608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1433543244),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27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款159934元(原起诉金额为209934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159934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出租方,甲方)与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宁波市邱隘镇葡萄园路11号五间共1100平方米店面房,租赁期限半年,押金10000元(未付)。租金每月53000元,另由甲方向乙方提供30辆电瓶车共计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涉案房屋,并提供了电瓶车供被告使用。同时原告还负责为被告公司项目办公室安装空调及进行维修服务。后被告通过其项目经理***向原告方支付款项共计400000元。2020年1月14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宁波中心二期工人宿舍空调、房租费及零星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609934元,已支付400000元,尚欠209934元未付。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原告支付款项50000元。
本院认为,各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业经结算,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款项209934元,因被告在其后已支付50000元,因此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款项159934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159934元,并以159934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499元,减半收取1749.5元,由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