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

德清武康森园木材经营部与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2020)浙0521民初3640号

原告:******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武康木材市场。

经营者:吴伟民,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德清县,邮寄确认地址***康七都小区三幢104室。

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270室。

法定代表人:张锡琪。

原告******木材经营部与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2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模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共计货款107010元,并开具发票,但被告仅付款84390元,余款2262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纠纷成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付款100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购销合同》一份、《送货单》二十份、《发票》四份以及《银行交易凭证、支付宝交易凭证》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诉称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依法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木材经营部货款1262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83元,由被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建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