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江宁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4456号

原告

宁波市鄞州江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明洲建材物资市场B区东1、3、5、7、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94788894。

法定代表人:刘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2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1433543244。

法定代表人:张锡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江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江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晓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戚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