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4456号
原告
宁波市鄞州江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明洲建材物资市场B区东1、3、5、7、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94788894。
法定代表人:刘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2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1433543244。
法定代表人:张锡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江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江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晓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戚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