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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8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琪,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354324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
法定代表人:张锡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侃,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2执87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胡锐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励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