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4142号之一
原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97号南楼2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悦一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悦一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悦一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