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执恢554号之一
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机构代码:75051177-4。
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机构代码:56293588-7。
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机构代码:75509747-X。
被执行人周维华,男,1983年2月1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吴秀云,女,1958年8月30日生。
被执行人宋海棠,女,1980年4月1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维华、宋海棠、吴秀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恢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单丽华
代理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