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执3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陈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严万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严万明,男,1966年11月1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葛冬梅(系严万明之妻),女,1970年10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万明、葛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902民初1142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万明、葛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杨建彬
代理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