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4631号
原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1490710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春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扣,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郁剑波
人民陪审员 张怀干
人民陪审员 史银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吕 杨
书 记 员 董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