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65155250,住所地盐,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文港南路**v>
法定代表人:万恒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达人造毛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70139元,减半收取135069.5元,由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海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康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人民陪审员 黄惠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龚若卉
书 记 员 吴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