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655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特别授权),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1490710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春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郁剑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 杨
书 记 员 董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