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泓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胜,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扣,该公司员工。
保全申请人: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峥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刚,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航集团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置业公司)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47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建材公司)与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联鑫建材公司的申请,冻结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的银行帐户。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帐号的冻结,并以万佳城市广场房产提供担保。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8月15日,该院立案受理联鑫建材公司诉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8月21日,联鑫建材公司向该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担保,该院于同日作出(2017)苏0982民初4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价值1700万元的财产。后该院据此裁定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冻结亿航集团公司银行账户总金额为0.79元,冻结万嘉置业公司银行账户总金额为534××69.14元。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照申请人联鑫建材公司的申请,在其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后,裁定对异议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了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的银行账户,目前被冻结账户的账面总金额未超过申请人联鑫建材公司的诉讼标的,应当认为该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但目前异议人提供的万佳城市广场4号楼的商业用房尚未能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应当认为其所提供的担保不具有充分有效性。遂裁定,驳回异议人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4710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部分银行帐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法院查封冻结了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的所有银行帐号,致使申请复议人全体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尤其是税款、社保基金等各项费用无法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难以支付,群访事件不断发生,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期间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特请求解除对亿航集团公司在农行盐城中汇支行(400101040230932)、万嘉置业公司在兴业银行盐城大丰支行(402020100100005064)、浦发银行大丰支行(15650155000000374)、大丰农商银行营业部(3209820521010000076335、3209820521010000082890、3209820521010000082694)、大丰农商行常新支行(3209820521010000042879、3209820521010000042968)、大丰农商行城中支行(3209820521010000036538、3209820521010000033826)账号的冻结。对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4710号、4706号案件以上账号解冻,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提供以下担保,一、将以上账户中所有款项转入未解封账户中,并保证达到1000万元,让法院继续予以冻结作为担保。二、万嘉置业公司提供价值22280991元有准售许可证的房产(房号附后)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房产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该担保不能充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但鉴于原审法院查封的复议申请人银行帐户,涉及到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户、监管帐户、经营帐户,客观上影响了复议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复议期间亿航集团公司、万嘉置业公司承诺对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4710号、4706号案件的查封,提供的现金担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提供价值22280991元房产担保,而请求解除对其部分账号的解封,该担保能够保障债权的实现,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4710号之一执行裁定。
二、对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未解封帐户上的不低于1000万存款继续予以冻结。
三、查封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万佳城市广场4号楼106号至123号房屋。
四、解除对江苏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行盐城中汇支行(400101040230932)、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盐城大丰支行(402020100100005064)、浦发银行大丰支行(15650155000000374)、大丰农商银行营业部(3209820521010000076335、3209820521010000082890、3209820521010000082694)、大丰农商行常新支行(3209820521010000042879、3209820521010000042968)、大丰农商行城中支行(3209820521010000036538、3209820521010000033826)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士平
审判员 李汉林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