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申请执行人:施善得,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城高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34000B。
法定代表人:陈胜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施善得支付工程款1740908.07元,并承担执行费19809元。但被执行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10日与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五千年文博园二期72#、73#及外环路商业街楼”土建及水电项目。工程验收后,经结算,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40908.07元。因上述债权已到期,本院依法向太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期限履行,亦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到期工程款1740908.0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