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执保32号
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申请人:***,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申请人:***,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申请人:施善得,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申请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城高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34000B。
法定代表人:陈胜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施善得诉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施善得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7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700000元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叶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