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5执1036号
申请人: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晋湖路金色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54880200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新城高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34000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7月27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湖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殷小琴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