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102民初4777号
原告: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建设路凤翥街168号2幢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849920。
法定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梅,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呈贡***新城生物产业基地2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429603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买卖合同价款237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按买卖合同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711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旋蒸***、水循环真空泵、冷却水循环装置,双方签订了编号为SD—2013—1572的《销售合同》,原告于当日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在《销售明细单》及《仪器安装保修报告单》中对交付数量及质量进行了确认。根据《销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的《销售合同》是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现已离开被告公司,***离开公司时,说好欠原告的价款由其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原、被告对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供给被告设备仪器,被告欠设备款237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与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合同履行所生之债务应由合同债务人承担,本案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的买方即为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义务的也应为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自愿意思一致的体现,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的合同。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相应取得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合同对被告付款期限有着明确约定,被告至今未付已经违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37000元;
二、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倍捷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7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2元,财产保全费2061元,由被告云南云药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