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3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居民,住东川区。
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2019)云011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818482.90元及所欠货款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2元,由被告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600元。因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9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马明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约谈笔录等相关材料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先文
审判员 雷 翔
审判员 周 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