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3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新村古铜路中段。
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中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9)云011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992607元及欠款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2元,由***负担2268元,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2354元。因被执行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2018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轮候冻结,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在先查封及案外抵押权,处置不能。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明但不能处置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先文
审判员 雷 翔
审判员 周 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