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377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马荣丰。
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东川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限定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成锐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