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8民终295号
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阿梅
审 判 员 王衍琴
代理审判员 张 婕
书 记 员 翟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