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鲁08民终295号
上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阿梅 审 判 员  王衍琴 代理审判员  张 婕
书 记 员  翟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