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13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43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95745Y。
法定代表人:陈俊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宗,男,汉族,1996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富强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448M。
法定代表人:唐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采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726963.3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经查,2022年1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粤03破申8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岩运建材经营部对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粤03破11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人为王利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献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