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初6378号
原告:句容市华阳街道***陶瓷加工厂,住所地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街道下路村路面长龙山脚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3MA1P7AXM7Q。
法定代表人:姬燕飞。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448M。
代表人:王利海。
原告句容市华阳街道***陶瓷加工厂与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本案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债务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依法将本案指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