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3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06民初20216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591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公告费260元,上述款项共计1143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14351元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14351元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肖 晟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