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459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伟,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镇大兴隆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子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内蒙古立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山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林相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臣,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赤峰首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57元,减半收取计7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峰
审 判 员 李占东
审 判 员 宋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