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6000号
原告: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林相瑞,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因不服赤峰市松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松劳人仲裁字【2021】52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已先于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受理并立案号为(2021)内0404民初576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本案与(2021)内0404民初5766号案件系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程序应当终结,与(2021)内0404民初5766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原告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在(2021)内0404民初5766号案件中继续以“被告(并案原告)”的身份主张权利,相关诉请本院在(2021)内0404民初5766号案件中一并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1)内0404民初5766号案件并案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孙 景 春
人民陪审员 王 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