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海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538号 申请人:赤峰海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南段东侧乡镇企业局办公楼4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山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支行账号为1505********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100000元;在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103********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8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财保22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支行账号1505********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营业部账号6103********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0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支行1505××××1288账户内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营业部6103××××6335账户内存款10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