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731号
申请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华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峰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大板路以东、燕山街以北、玉龙大街以南、新惠路以西御园峰会C座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支行账号1505********内资金194550.77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赤峰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号0605********内资金129700.5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现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作出(2024)内0404财保31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支行账号1505********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94550.77元。冻结被申请人赤峰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号0605********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29700.5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支行账户1505********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94550.7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赤峰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账户0605********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29700.52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