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6313号

原告: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观峨街石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1MA62836G0C。

法定代表人:罗希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思杰,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2190341F。

法定代表人:严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山市升源灯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