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就业创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

乌恰县就业创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与***、干章兴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审一民提字第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恰县就业创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乌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干章兴,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乌恰县就业创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恰县市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干章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克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新民申字第90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乌恰县市政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乌恰县市政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乌恰县市政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克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伊利
代理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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