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3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259号B幢2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58936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沙东路7号2幢224A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WCGT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8650元、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执行费12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被执行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的登记信息。2019年8月28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H×××××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一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30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