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
被告: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亚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