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乾坤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灵,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阳磊,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5450元[其中工程款370000元,执行费545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