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乾坤景观雕塑有限公司

合肥乾坤景观雕塑有限公司、安徽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乾坤景观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阳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91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登记。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191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