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

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奎屯众恒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2966号
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新兴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洁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众恒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北京东路40-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
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众恒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计1659元,保全费2252元,由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海江
人民陪审员  曹振东
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