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4254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新兴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海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