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291行初247号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爱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5,住所地泰州市洪泽湖路**。
法定代表人姜文湘,局长。
参与诉讼负责人魏爱春,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慧,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玉柳,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科宇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7,,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唐楼村**
法定代表人毛军。
委托代理人徐燕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科宇古典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