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邵正存、***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2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王某,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17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