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577号
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西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BHW09K。
法定代表人:谢正高,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C10幢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26407918。
法定代表人:毛锦松,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
附一: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210840361010000007094,开户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淮支行;
2、申请网络查控。
附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