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577号之二
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西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BHW09K。
法定代表人:谢正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C10幢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26407918。
法定代表人:毛锦松,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8元,减半收取3794元,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韩靖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