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577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西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BHW09K。
法定代表人:谢正高,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C10幢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26407918。
法定代表人:毛锦松,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万元的财产。2021年6月29日,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韩靖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