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家刚、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3666号
原告:*家刚,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高邮市康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住所地为高邮经济开发区长江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家刚与被告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市嘉鑫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刚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家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家刚负担。
审判长王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邓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