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1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C10幢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范集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5505账户、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新凤渠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淮C国用(2014)第2225号]、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富煌华庭小区(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4号楼101不动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为由,向本院申请除对10号楼、11号楼外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5505账户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新凤渠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淮C国用(2014)第2225号]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富煌华庭小区7号楼(101、102、103、104、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8号楼(101、102、103、104、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9号楼(101、102、103、104、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14号楼101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才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宋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