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106号
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C10幢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范集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500万元,保险期间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建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富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