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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502号之一 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范集镇人民政府西侧。 投资人:***。 被告: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C10幢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远其,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远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2274.5元,由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