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502号之一
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范集镇人民政府西侧。
投资人:***。
被告: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C10幢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远其,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远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2274.5元,由原告淮安盐化新区明国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